杜瓦瓶充装单位需具备的哪些条件?

时间:2017-12-12 09:45来源: 作者:班德液氮罐 点击: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分别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

  一、关于杜瓦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

  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

  1.介质储存能力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300m3。

  (2)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3。

  (3)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 m3。

  (4)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的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2.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2)永久气体(不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5)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3.各许可实施机关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确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标准。

  二、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充装单位配备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的型号和精度,以及相应制定的分析操作规程,应当能够保证充装单位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还应当配备检测二甲醚的仪器设备。

  三、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站的相关证明文件。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关于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应当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原有已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若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八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气瓶的正确充装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关键之一,气瓶充装不当往往会造成爆炸事故,其中最危险而又最常见的事故是氧气与可燃气体混装或气体充装过量。

  氧气与可燃气体混装往往是因为在充装时,未对气瓶进行置换、清洗等处理,就将原来装有可燃气体的气瓶用以充装氧气,或用原来盛装氧气的气瓶充装可燃气体,结果瓶内的可燃气体与氧气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热,使瓶内压力急剧升高,气瓶破裂爆炸。

  气体充装过量也会引起气瓶爆炸。因为液化气体一般都是在较低的温度下充装。若充装过量,气瓶在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后,瓶内液体温度升高,体积膨胀.很快将瓶内空间填满并产生很大的压力,最后造成气瓶破裂爆炸。